没有详细实施细则 电子签名一切刚开始

《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对推动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然而,4月1日《电子签名法》开始正式实施至今,社会各界的反响一直较为平淡,这种看似不太正常的情况不免引起人们的思考。
有媒体评论说,业界对《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反映平淡,是因为大家对该法案的内容不甚了解,对其潜在的巨大能量知之不多。有的媒体更直截了当地认为,《电子签名法》实施的基础尚不完备,属于”早产”。那么,真实的情况又是如何呢?

细则未定市场慢热

如所有的国家指导性法律一样,《电子签名法》只是一个纲领性文件,并未列出详细的实施细则。也就是说,该法律目前尚不能进入到实际应用的阶段。从理论上来讲,《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将带来巨大商机,但在此之前或之中,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首先,是认证监管机构的设立。在《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之前,信息产业部发布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作为《电子签名法》重要配套规章之一,于4月1日起同步施行,以保证其能够如期顺利施行。据悉,信息产业部还将陆续制定一系列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以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电子认证服务业法规体系。但是从目前来看,主管部门对于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管理方式还不是很明确,一般认为,最终可能采用的将是一种强制性许可制度。
其次,提高国内电子签名的软硬件技术水平。在国际尖端技术都有可能被破解的情况下,国内的技术水平的确很令人担忧。显然,这个问题的解决绝非一朝一夕可以做到的,但在此之前,可以说整个市场就难以真正地火热起来。
第三,用户习惯及认识问题。即使在一切安全得以保障的前提下,企业及个人用户仍需一个漫长的过程,才能真正接受电子签名这种完全有别于传统交易的方式。资料显示,即使在信息技术更为发达的西方国家,人们在交易中仍旧偏爱采用面谈和手签的方式。
再有一点,电子签名的国家标准迄今尚未出台,市场当然也就无须急于启动。

商务为先逐步扩展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使其首先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对其他应用范围的表述则比较模糊。《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虽然没有明确地将电子政务排除在该法律现行适用范围之外,但在”具体办法”制定出来之前,实际将主要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而适用电子签名的电子商务,在现实情况下又将局限于企业之间(B 2 B式)的商务活动,与个人的关系不大,这是其表面反响不够热烈的一个根本原因。
有学者认为,《电子签名法》应尽早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电子政务领域,应该说是二个很有见地的意见。这是因为,电子政务涉及无纸化办公和网上行政审批,对电子签名的需求更为迫切和广泛。然而实际上,在一些信息化建设较为先进的地方和单位,电子签名已经有所应用,只是不够规范而已。现实状况下,如果国家以法律形式要求在政务活动中实行电子签名,势必引发又一轮电子政务建设高潮。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目前通行的电子签名技术尚不够完善(几项现行的国际先进技术已经被国内学者破解),将其应用于政府工作中有可能引发一些难以预料的事情。为此,国家有意地没有把电子政务纳入其中,实际是一种稳妥和慎重的做法。
有所为有所不为,《电子签名法》将电子商务作为起点和试点,一方面有利于尽快推动电子商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它今后的不断发展、扩展与提高。

证券市场有望突破

根据一些专家的解读,《电子签名法》主要涉及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等四个重要方面,其核心则是为网上数字式的商务活动提供了国家法律认同的效力和地位。
不难看出,《电子签名法》最适用的领域之一就是证券市场。我们知道,目前为数不少的上市企业资本运作相当紧密,股权变更非常频繁,由此便产生出大量的相关法律文书、协议和谈判、裁决等繁杂事务,其中仅一个股权转让环节便要涉及十几道法定程序。此时,如果采用电子签名,无疑将大大简化办事流程,为各方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从这个意义上说,电子签名在证券市场上的应用前景可谓极其广泛,这点在一些西方国家已经得到了验证。
然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电子签名固然对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大有裨益,却也可能因此而生发出一些新的事端。本人不是研究证券市场的专家,对各种业务操作的密要也知之甚少,因而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谈得很透彻。但是我知道,在一些较早采用电子签名的国家里,与此相关的新型犯罪正在不断增多,司法界对其治理却鲜见良策。日前有报道说,一位美国商人通过网络交易,以80万美元购买了印度新德里的一处房产,结果发现那里竟然是印度总理的官邸。据说,这位商人此前也曾验看了对方发来的大量证明文件(其中当然要有电子签名),慎之又慎,却最终仍难逃被骗的命运。而如果这位商人能够事先去看一看的话,则骗子的把戏就会轻而易举地被揭穿。
由此我们应该认识到,电子签名以及一切信息技术,都有其应用的局限性,所谓”耳听是虚,眼见为实”,电子手段不能完全代替传统的行为方式。从另一个角度讲,电子签名主要应用于商务活动之中,而商务活动则要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在电子商务诚信环境还不是很理想的前提下,人们必然会对电子签名这个新生事物存有较多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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